附件:
2019年度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申报指南
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属于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子项目,共分为两类,即面上基金项目和导向性基金项目两类。2019年度启动面上基金项目申报。
一、申报内容
联合研发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内容需紧扣辽宁省《科技创新引领产业振兴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主攻方向。项目申请要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重点支持材料设计与计算、材料动力学、材料结构分析、纳米金属材料、先进钢铁材料、陶瓷及复合材料、先进炭材料、生物基材料与仿生构筑、功能材料与器件等研究方向以及其它前沿新材料、新技术等。每项拟支持经费2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本年度启动的联合基金面上项目由辽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
2.鼓励与国家研究中心开展合作的项目。
3.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人员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联合基金项目。
4.正在承担辽宁省科技计划且尚未结题的不再申报。
5.每个单位限推荐5项(国家研究中心所属科研人员申报除外)。
6.联合基金项目实施周期为2019年12月1日-2021年11月30日。
7.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需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坚守诚信底线(签字后上传)。
8.各推荐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经内部公示后,以正式公文形式(初审通过后,网上下载带二维码项目清单作为附件材料),择优推荐联合基金项目至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
三、项目申报
1.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218.60.151.64)进行申报,有关证明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暂不接受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机密的项目申报。
2.网上申报起止时间:2019年9月30日至11月1日17:00,初审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 关于报送2019年度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
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项目的函(样本)
2. 科研诚信承诺书
3. 专家推荐信
4.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
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
2019年9月26 日
附件1
关于推荐2019年度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项目的函
(样本)
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xxxxx单位名称)对2019年度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项目进行了组织申报和遴选,经专家(评审或评议选择一项)和公示,现将符合条件的*个项目推荐至你中心,请予审查。
附件: 2019年度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项目推荐表
***单位
(单位盖章)
附件
2019年度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项目推荐表
推荐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申报人 |
项目名称 |
支持方向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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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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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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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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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科研诚信承诺书
我已详细阅读《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9年度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申报指南。并郑重承诺:
我所提交的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项目申请书为本人所写,申请材料所有信息真实准确,且申请内容不与辽宁省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如项目获资助后,本人将坚守诚信底线,严格按照批复经费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要求,并按照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的管理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材料。
申请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专家推荐信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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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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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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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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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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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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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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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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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意见: 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日 |
推荐专家信息 |
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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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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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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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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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
联合研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重点企业依托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研究中心”)开展新材料及其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吸引、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解决材料领域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新材料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以及联合出资企业的技术难题,推动国家研究中心建设成为高度开放、高度共享的材料领域科技创新示范性平台,为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提供支撑,辽宁省会同国家研究中心共同设立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
第二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联合基金管理,根据国家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联合基金由省财政和国家研究中心共同出资,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条 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联合基金财政经费整体划拨及绩效评价;辽宁省科技厅负责联合基金财政经费申请、项目合同编号授予、备案管理;国家研究中心负责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及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并将运行管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向辽宁省科技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备案。为保证联合基金的正常运转,国家研究中心科技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管办”)作为联合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受理
第五条 联合基金分为面上基金项目和导向性基金项目两类,资助期均为2年。
面上基金项目旨在开展新材料及其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工作,吸引、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材料领域科技创新人才。
导向性基金项目主要解决材料领域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新材料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以及联合出资企业的技术难题。
第六条 国家研究中心每年根据经费总额确定项目类别及资助强度、申报项目数量。
第七条 联合基金指南由国家研究中心制定,其中导向性基金项目要兼顾出资方需求。
第八条 面上基金项目由辽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导向性基金项目由辽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辽宁省企业牵头承担,但必须有辽宁省企业参与。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第十条 同一申请人同年只能申报1项联合基金,申报内容不与其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重复。上一年度获得联合基金项目资助的负责人第二年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联合基金。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人员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联合基金。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对联合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研究中心根据评审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同时向辽宁省科技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按年度分2次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国家研究中心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申请国家研究中心的各类项目,同时向辽宁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联合基金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标明联合基金名称和项目合同编号。具体标注名称为:辽宁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联合研发基金;英文名称为:Joint Research Fund Liaoning-Shenyang National Laboratory for Materials Science。
第十七条 联合基金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国家研究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电子版提交科管办;成果转让及作价参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联合基金暂不接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申报。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需坚守诚信底线。项目执行过程中,国家研究中心发现、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并视情节追回责任人所获利益,参与国家研究中心各类项目等方面“一票否决”。并将失信行为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
2019年9月2日